淮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提高学校原始创新能力,促进产出更多高层次、高水平学术专著,优化和规范学术专著资助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按照“严肃公平、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校出版资助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术专著出版基金、学科建设经费、自筹经费等。
(一)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简称“出版基金”,学校每年划拨的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学术专著出版;
(二)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各学科及学位点建设需要,可使用学校统筹的学科建设经费用于高水平学术专著的出版;
(三)自筹经费。有自主科研经费者,可使用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其相关著作出版。鼓励从校外各种渠道筹措经费,用于资助学术专著的出版。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二)恪守科研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践行新时代科学家、教育家精神;
(三)人事关系隶属我校并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四)专著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专著书稿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出版价值,为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书稿;
(三)符合学术规范,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
(二)教材、工具书、论文集、科普读物、音像制品、美术作品等。
第八条 申请者申请时必须提供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或者出版协议。
第九条 优先资助博士点建设学科、高峰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鼓励支持高级别或者有影响力的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国家社科基金结项鉴定为优秀的成果,且由学校认定的导向出版社出版,可直接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条 申请者如有合同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
第四章 申请流程与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资金各类拟资助的专著均须参加申请和审核。申请流程如下: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发布通知,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同时提交著作稿、出版合同或者协议书、支撑材料等。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对材料初审把关,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集中审核(包括意识形态审查)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十三条 专著资助额度分为A、B、C类。由学校“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的专著,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部,具体可根据出版市场情况确定。其他由学科经费统筹或个人经费自筹资助的专著根据各学院资助办法确定资助金额,从相应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正式办理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财务手续时,依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获得“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必须在封面或者扉页等处明确标示“受淮北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专著正式出版后,作者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提交2本纸质图书和1份著作简介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 同一专著只能获得一次出版资助;同一申请者两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出版资助;获得出版资助的项目后续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出版任务的,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资助费用全额收回;出版资助费用仅用于著作出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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