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详细内容

淮北师范大学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0 15:40:5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体制机制,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省份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的上述经费来源的项目。

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实行统一管理、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提高科研质量和科研产出。

第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并配合做好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会计核算、决算审查、财务监督等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依据规定管理项目经费购置的国有资产。审计部门负责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科学研究过程和科研管理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依托学院履行监管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依托学院是纵向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须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试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验收发放人依托学院指定人员。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通知及时发布项目指南及申报信息,指导人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我校作为主持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做变更。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时需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与单位;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文件。

第九条 各依托学院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科研项目,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信息,并经过所在单位审核后,按通知要求报送科研管理部门限额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推荐。

第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及依托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有义务回答教职工在项目申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帮助申请人解决困难。依托学院分管科研工作领导要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和内容核查,确保本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形式规范,内容真实,并按时集中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依托学院召开纵向科研项目论证会,邀请同行专家,从本单位学科发展、梯队建设等角度统筹规划和论证选题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案以及科研力量的整合等问题,确保项目申报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公布立项信息,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院,指导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中途不得随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的项目,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视具体情况收缴全部或部分科研经费。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项目研究者,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重大项目可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并相应分解研究经费,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与项目总负责人签订合同书(参照总项目合同格式),经项目总负责人签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生效。

第十五条 学院独立承担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组织协调,并由牵头单位落实计划,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各承担单位要密切协作,定期交流研究进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每年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应积极配合,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据实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负责人制。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因工作确实需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经依托学院同意,科研管理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项目负责人出国、赴外地学习、进修及其他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期间必须安排有相应水平的人负责,并经依托学院同意后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由依托学院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研究目和经费仍在我校,待项目结题后继续使用剩余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总结,并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研究成果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经依托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超过一年,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延期或可多次延期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结题验收或被终止、撤销的项目,停止剩余经费使用,并视情节部分或全部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立项奖励和科研补贴。同时限制项目负责人申报相关的纵向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是由我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开设账号、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五项目经费预算

(一)实行预算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拟购置仪器设备、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经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报送计划任务书至项目主管部门。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制分预算。分预算经合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总预算,总预算中应明确列示外拨资金占比。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主要内容有:

1.直接经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直接经费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直接经费中的预算有其他科目内容的,以项目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2.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间接成本补偿、科研人员绩效支出。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中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最高比例核定;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标准核定。间接经费按分段超额比例累退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二十六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

1.材料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

(三)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

用于科研管理费、间接成本补偿、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具体使用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设立间接经费项目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提取未设立间接经费项目管理费从直接费用中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设备购置、差旅、会议、培训、办公、劳务及成果检索与鉴定等支出。

二十八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并遵从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开支。严格按项目申报书、合同书的经费预算计划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做到手续齐备,账目清楚,原始单据完备。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1),按项目主管部规定办理调整

第二十九条外拨经费支出以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中明确外拨单位和外拨经费额度,并与外拨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外协合作内容和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向校外转拨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经费外拨审批表》(附件2),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手续。若上级主管部门对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十一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原则上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购置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时,学校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科研需要的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所使用的经费均按票据报销,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凭会议通知和发票报销。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野外科研考察等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需提供完整真实的相关支撑材料,才可据实报销。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决算

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对财务收支明细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项目参与者分别编报项目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七章监督检查

三十五学校强化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科研诚信档案。

三十六建立纵向项目与经费管理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与经费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在项目与经费管理等相关条款上做出承诺,认真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与经费管理使用承诺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对项目负责人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三十七项目负责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发现存在科研经费违规使用问题的,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淮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修订)》(校行字〔202285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2.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经费外拨审批表

1:

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号


项目来源


项目总经费(万元)


经费卡号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院


联系方式(手机)


邮箱


预算调剂内容

预算科目

原预算

(万元)

已执行预算

(万元)

调剂后预算

(万元)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




其中:设备购置费




2.业务费




3.劳务费




二、间接费用




合计




预算调剂理由:

项目负责人签字:

依托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财务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此表一式3份、正反打印,项目负责人、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

备注:

1.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对项目经费进行调剂,并严格依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2.不同类别项目预算科目可根据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科目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或增减。

3.须附项目立项合同和经费使用明细等证明材料,经费使用明细须由财务管理部门每页加盖公章。

4.无设备费调剂的不需要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签字,仅需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经费外拨审批表

项目名称


经费账号


经费(万元)


项目负责人


手机号码


校内承担单位


已到款金额(万元)


外拨单位


外拨总金额(万元)


已拨金额

(万元)


本次拨付金额

(万元)


外拨理由

£纵向项目任务书中已明确约定

其他:                        

项目负责人

承诺

本人对合作(外协)项目真实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有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科研管理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财务管理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日期:

分管校长

批意见

签字:              日期:

校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注:1.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一份;

2. 需多次外拨经费的,每次外拨单独审

3. 若外拨经费计划发生变化需重新审

终审:音乐学院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