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条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在籍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时间
1. 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4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考核时间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安排。
2.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应在中期考核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方可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未批准而不按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第四条考核内容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思想品德
考核研究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
2. 业务学习
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态度、课程考核成绩、文献阅读能力、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创新精神等。
3. 科研能力
考核研究生在学术活动、科研实践、科研成果等各项工作中表现出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独立工作能力以及责任心。
4.健康状况
考核研究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状况等。
第五条考核小组
各学院应成立中期考核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不少于5人),组织安排本学院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程序
1. 研究生根据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能力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自我鉴定,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2. 思想政治表现考评由研究生所在党、团支部或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3. 课程学习考评以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参加教学实践的效果为依据,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
4. 科学研究能力考评综合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实际表现、社会实践中的动手能力和调研能力,并结合研究生的文字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学术道德表现进行评定。科研能力的考评由研究生的导师及其所在学院负责审核。
5. 导师根据研究生个人总结,结合研究生的平时表现,综合考试成绩以及科研能力,对所指导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提出具体建议。
6. 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评定考核结果,写出评定意见及分流建议。学院审核考核小组的评定结果,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统一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导师和研究生,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整改措施。
研究生院将拟终止学习的研究生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并进行备案。
第七条考核结果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级。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本次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 思想品德表现较差、组织和学习纪律松弛,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或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2. 因本人原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3. 开题报告未完成或未通过者;
4. 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较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者;
5. 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第八条考核结果的处理及分流
1. 考核合格的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2. 考核不合格或申请延期考核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后,可向所在学院申请重新考核。学院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考核。重新考核通过者,成绩记为合格,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如未能在规定重新考核的时间内完成中期考核,视为不合格。
3. 分流。规定时间内考核不合格者,应终止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淮北师范大学实施办法》给予退学处理。
第九条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此过程中,须有导师和研究生代表参与,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若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若研究生在申诉受理有效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或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筛选规定(修订)》(校研字〔2015〕1号)同时废止。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31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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