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发〔202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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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经4月30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 号)等规定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脱密期内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私出国(境)是指持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到国(境)外留学、培训、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等。
第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监管”原则,逐级审批,层层落实管理责任。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出国(境)人员进行纪律审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统筹指导因私出国(境)行前教育工作,各院级党组织具体落实教育任务。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及签注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通过线上办理审批手续。
(一)省管干部(含离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审批。
(二)处科级干部须经院级党组织同意,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到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办理同意申办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须经所在院级党组织同意,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批后办理同意申办函,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四)其他教职工由所在院级党组织审批,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上述人员若是涉密人员,还须经学校保密办审批。
第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一般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线上提交申请。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履行审批手续。
(1)省管干部(含离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审批。
(2)处级干部经所在院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3)科级干部经所在院级党组织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审批,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4)其他教职工经所在院级党组织同意,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上述人员若是涉密人员,还须经学校保密办审批。
第八条 对教职工出国(境)要严格审查;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意出国(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被限制出国(境)的;
(三)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九条 涉密人员(含脱密期内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学校保密委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涉密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期和法定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学校考勤相关管理规定履行请销假等手续。
第十一条 省管干部(含离退休)、处科级干部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取得出国(境)证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线登记备案,证件须集中保管的送交相关部门保管。凡证件集中保管的,应在出行日程前10日内申请领取;回国(境)后,须在10日内将证件主动交还至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一般不能用于执行公务。因公出国(境)时,凡自行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须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管。
第十四条 所在院级党组织负责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要主动加强联系,掌握、关心教职工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中隐瞒身份,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获取出国(境)证件,一经发现,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情形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对于不及时登记证件信息,或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在国(境)外期间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考勤及请销假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教职工按期回国(境)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属于证件集中保管范围的,应主动交还证件,未按时交还的责令限期交还。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违规报销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院级党组织应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本单位发生教职工违规因私出国(境)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不含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离退休工作处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校发〔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证件线上审批流程
2.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线上审批流程
3.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登记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
姓名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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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处级干部 □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 □科级干部 □其他教职工 是否为涉密人员 □是 □否 | ||||||
政治面貌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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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 |||||||
证件类别 | 证件号 | 发证机关 | 证件有效期 起止时间 | 现存放地 | |||
普通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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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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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 台湾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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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淮北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年5月21日印发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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