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经2026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淮北师范大学
2026年2月28日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在教学活动(包括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教学管理或者教学相关工作)中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者教学质量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发生行为或事件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准备不充分或值班人员不到位导致未及时开展教学,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教师在上课期间使用手机、平板等设备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的;
(三)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对学生安全指导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相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及以内的;
(四)闭卷考试前,监考人员不按规定清理考场或清场不彻底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在教务系统提交考核成绩的;
(六)考核成绩报出后,一门课程有漏报学生成绩;或教师批改试卷过程中致使学生成绩有误的;
(七)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通知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局部未予执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教学失误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监考迟到在10分钟及以内的;
(二)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准备不充分或值班人员不到位导致未及时开展教学,产生不良影响;或临时借用教室人员对借用教室内开展的活动监管不严,组织者擅自变更活动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教师在一节课内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播放无关视频10分钟以内的;
(四)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对学生安全指导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相关规定,带来安全隐患,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000元以上、10万元及以内的;
(五)考试试卷出现3处及以上错误,影响学生答题的;
(六)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打手机、听音乐、看书报、批作业等行为的;
(七)考核成绩报出后,一门课漏报2名及以上学生成绩;或教师批改试卷过程中致使2%及以上、5%以内学生成绩有误的;
(八)指导教师未履行论文指导、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
(九)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通知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局部未予执行,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提前下课、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的;
(二)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对学生安全指导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内的;
(三)教师在一节课内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播放无关视频10分钟及以上、20分钟及以内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教师随意变更教学场所;或未完成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及以上;或随意缺课、停课、擅自调课,一学期累计4课时及以内;
(五)酒后上课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教学管理人员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教学进程;或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表(或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教师擅自找他人代课的;
(七)教师选用不符合规定的教材、参考书;或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参考书的;
(八)教师命题出现严重错误;或教师批改试卷过程中致使5%及以上、10%以内学生成绩有误;或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的;
(九)监考人员擅自缺席或调换监考;或监考不严、不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被巡考人员发现2人及以上违纪或作弊);或监考人员遗漏试卷或答题纸,影响学生成绩的;
(十)丢失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等教学文档,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连续两届或单届两篇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
(十二)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因调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学活动或考试无法进行的;
(十三)因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通知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局部未予执行,未采取有效措施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四)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发表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的;
(二)教师随意缺课、停课、擅自调课,一学期累计4课时以上的;
(三)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因对学生安全指导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实践教学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四)教师在一节课内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播放无关视频20分钟以上的;
(五)命题教师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泄密或变相泄密的;
(六)监考人员协同考生作弊;或省级及以上考试监考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考试成绩报出后,教师批改试卷过程中致使10%及以上学生成绩有误;或篡改学生成绩的;
(八)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出具与事实不相符的学籍、学历证明的;
(九)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副校级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校工会、党政办公室(法治信访科)、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本科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由教务处主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教学差错和事故由研究生院主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程序
(一)涉嫌发生教学差错的行为或事件,认定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展调查核实,给出认定结果并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报告与认定书》(附表1),报认定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涉嫌发生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认定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会同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附表2)。一般教学事故由认定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认定小组会议进行认定;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由认定小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三)认定结果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对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处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差错的处理
在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教学差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教学评奖评优,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能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由学校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在全校予以通报。
(二)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扣除1-3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重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于受到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对于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可视情况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字〔2015〕26号)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1: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差错报告与认定书
姓 名 |
| 所属单位 |
|
发生时间 | (具体时间) | ||
发生地点 | (具体地点) | ||
报告内容 |
| ||
当事人 所在单位调查情况 | (可另附页)
调查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当事人 所在单位处理意见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学校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小组办公室审核 |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主管部门代章) | ||
注:本表一式肆份,分别由教学主管部门、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责任人本人保存。
附表2:
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书
姓 名 |
| 所属单位 |
|
发生时间 | (具体时间) | ||
发生地点 | (具体地点) | ||
报告内容 |
| ||
当事人 所在单位调查情况 | (可另附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
学校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小组办公室审核及处理意见 |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小组处理意见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肆份,分别由人事处、教学主管部门、责任人所在单位和责任人本人保存。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