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细则(补充)
根据教育部《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师风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的意见》及淮北师范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校行字(2016)43号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音乐学院实际情况,在执行上述文件的同时,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细则做一补充:
1.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无故不接受、不完成教育教学和学校、学院交办工作和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单位及师生利益。
2. 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调换监考及准擅自离岗等。
3. 须着正装授课,不得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
4. 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暗示学生接受有偿专业学习培训。
5. 未经批准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等兼职、兼课及演出和推广活动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
6. 不得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7. 不得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歧视、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等。
8. 不得在学校散布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对学校及学院不利、不实信息。
9. 不得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
10. 不得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收受学生和家长贵重财物。
11. 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以上行为违反师德师风要求,如有将按照有关规定党纪和行政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音乐学院
2017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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